2.
本件僅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 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共有人同住;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又因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3.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 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 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