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6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13年4月24日履勘時, 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管理費每月約2000元左右,無欠繳,無停車位,屋 況尚可。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