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4月2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債務人陳芃安之法定代理人陳O羲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 伊與債務人陳芃安占有使用;無地震受創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房間有數處會漏水;需繳納管理 費。又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之陽台為增建。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 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