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7.
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區均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查詢。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