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6地號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安南區本原街一段163號)、部分空地;128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鐵皮(有一門牌163─3號);1285─1(含分割後1285─
3.
地號上有數棟鐵皮建物、平房(有一門牌163─5號);1285─2地號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巷道;
5.
1293地號上有數棟建物(有門牌本原街一段97巷28弄2號及97巷16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226地號屬三面臨路,現況有數棟鐵皮建物坐落,南側部分做道路使用(本原街一段97巷),1285地號為角地,屬二面臨路,現況有數棟鐵皮建物坐落,部分水泥空地(上有搭建絲瓜棚架)及雜草空地,1285─1(含分割後1285─
6.
地號現況有數棟鐵皮及磚造建物坐落,1285─2地號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空地種植果樹,1286地號現況有數棟磚造及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空地種植園藝,1289地號現況有磚造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1289─2地號現況部分有磚造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本原街一段97巷28弄),1290地號現況有數棟磚造及鐵皮建物坐落,1293地號屬三面臨路,現況有數棟磚造建物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