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拍賣土地上為雜草林木叢生。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物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trial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係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 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 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