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均為巷道路地,疑為既成道路。本院復於113年2月16日至現場履 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09-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長興 街130巷2號及3號房屋前之巷道;785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門牌號碼新竹市長興街 130巷3號至11號房屋前之巷道、部分位於門牌號碼新竹市長興街130巷11號房屋 後方之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書所載758地號土地亦有部分為水溝,惟其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 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 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 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785地號土地為擬定新竹市(朝山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階段)(105/01/
9.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809-1地號土地為擬定 新竹市(朝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105/01/
10.
人行步道用地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809-1地號係屬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 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 以,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 方式未明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2.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