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權人及共有人之一在場,債權人稱本件標的1樓出 租,其餘由其與共有人居住,建物無漏水、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海砂屋、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4樓有壁癌。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的1樓後方、2樓至頂樓均有增建。嗣債權人陳報租 約,本件標的1樓部分出租予共有人之一開設飲料店,無租賃契約,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開設 服飾店。又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所載,本件標的緊鄰且內部打通,生活起居活動 空間無法切割,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1樓出租部分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 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 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
10.
256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1.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12.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3.
2566建號部分占用鄰地(中興段493地號),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14.
本件1042建號之謄本記載「本建物部分占用鄰地」,何部分占用鄰地、鄰地地號為何人所 有、占用之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