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烏眉坑95號房屋為 一層建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之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為其與另一名 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在場人陳報,應買人 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不一致時,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 請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