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2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8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72號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請應買人留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