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於此,另有出租第三 人,目前積欠4個月管理費;另經本院函請警局訪查未果;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據管理員稱由第三人承租中,占有使用情形經調查未明,拍定後不 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