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66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經鄰地方與道路相接,為墓地使用,部分為雜木林;
3.
1574地號土地有臨路,為墓地使用;159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為磚造建物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土地均係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15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15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15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2.
15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13.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