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0月30查封時,第三人即管理員稱標的物現由租客使用,惟不清楚是否 有車位及積欠管理費。另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出租 予租客使用,有車位,管理費每月為3000多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2 月31日止。標的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請依實體訴訟解決。 六、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