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清水路36號房屋西北方約60公尺處, 為雜草地。」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保 護區。交易情形稀少,地區未來潛力稍差,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4.
本件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