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均不臨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與鄰地混同種植作 物。另據鑑價報告稱有建物占用之情事,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 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土地為彰化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