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81年1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13-67地號 土地為既成道路,為集和街之部分道路土地;113-70地號土地為防火巷。嗣本 院於114年5月16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13-67地號土地 為集和街48號前之巷道;113-70地號土地位於集和街48號後方,為周圍建物所 包圍而無從知悉土地使用情況,另據鑑價報告之記載,113-70地號土地部分有 數棟2至4層樓建物坐落其上,該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9.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0.
據鑑價報告所記載,本件拍賣113-6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113-7 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 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