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00-10地號土地位於土城區 金城路二段與明德路一段交叉路口旁,上標示宜舍停車場,四周有部分鐵皮圍 欄、部分圍牆、部分空地,內有雜草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 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六、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400-10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