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三筆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其中4 17地號土地上尚有墳墓坐落;另據債權人據狀查報上開土地有坐落墳墓一座,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 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8.
本件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現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 區查詢網頁所示,編定為保護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應以高雄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公告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