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不動產據債務人查報出租、占有使用情形: 一拍賣之土地其中100坪,出租予第三人麗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按各年度一次性給付,租賃期間自儲能系統通過台電通訊能力及執行能力測試 之日起算至10年屆滿為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拍賣之建物廠房屋頂及高壓變電設施位置之地面出租予第三人普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依 契約所載租賃金額依經濟部能源局核定之售電價格10%,租賃期間自台電開始計算售電日起至滿 20年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三拍賣之建物左棟廠房後方空地,共約200坪,出租予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租金10萬元,租賃期間3年,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 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以上
4.
二租約並經公證,拍定後除以上出租第三人部分,其餘得聲請點交。四第三人黃○松為債務人前總經理,於債務人解任後仍占有部分廠房,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例如 將查封物出租、出借、查封後變更為自主占有等是),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