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 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535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 區基金一路119-9號後方之舖設柏油道路;536地號為上開建物全部占用及前方 之空地;539地號為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29巷16之1號鐵皮屋全部占用及鐵皮 屋左側之花圃一隅;569地號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29巷51號前方道路上 方之空地。」。5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535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倉儲區
5.
。另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巿場及學校之接 近性:安樂區鄰近武崙國小、武崙國中。大眾運輸條件:該區域有大眾運輸系 統,交通條件尚可。536地號刻正辦理「基隆市都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 檢討案」中,惟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等語。又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基府都 建貳字第1140146639號函略稱:535地號屬
7.
基使字第00308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及 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系封土地上尚有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其上建物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 項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築物」情形,其專有部份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 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 分比例承買之,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餘剩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1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15.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