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及1232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債務人家屬稱建物有漏水、壁癌之情事,頂樓有裝設太陽能板,該太陽能板為動產,權屬不明,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僅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7.
9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1231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8.
拍賣之123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依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1號見解,如土地建物之共有人不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以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其他事項: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本件拍賣之17建號建物,使用執照字號為83(雲)營使字第59號,本建物尚有部分占用鄰地未登記,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