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查封時,經管理員帶領至2樓,2樓右側整層打通,管理員稱門 牌被債務人拆除,現場分別為133-
4.
133-4以及133-6號做為套房出租使用,各套房門均關 閉,共隔成10間,其中一間位於公共設施(天井、走道)作為勤務室使用;令管理員稱債務 人從101年起已經累積積欠20幾萬管理費,無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蕭O志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5.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