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南區)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之遠親在場,該標的現由借給其與其他親戚 居住使用。又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3099-
2.
3102-58地號土地其上為鹽埕集合住宅國 宅。另1423建號建物為該國宅之管理室,公設之一部。
3.
依1363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位所載:鹽埕段3102-58地號及同段
4.
14237建號,其所有權應隨同本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之。
6.
本件13635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即3099-27地號土地,及上開二所指之需併同移轉及設定負擔 之:鹽埕段3102-58地號土地及同段
7.
14237建號建物,雖為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惟依 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令規定有處分之一體性、併同移轉等限制,故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 均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 所載之內容及查封在場之人之陳述內容為參照外,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 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 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 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 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