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三建物現無人居住,內無水電,建物陽台牆面有磁磚剝落之情 形;編號
2.
二建物為社區公共空間,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編號三建物部分按債務人 占有現況點交。
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5.
本件是否有停車位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不明且不在點交範圍,拍定後拍定人得否繼 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6.
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 注意並謹慎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