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姑姑在場稱:建物係無人居住,另本院於113年5 月27日履勘時,編號2建物係位於編號1主建物之
2.
三層之增建物(廚房、鐵皮雨遮),兩者輔助 一體使用,已列入本件鑑價及歷次拍賣範圍內,屋內有堆放部分雜物,現場找無民治路140巷91 號之門牌,惟實際建物使用及現狀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僅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7277號案件鑑價報告核定底價。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 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又 編號2建號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