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用,部分作為辦公室使用,部分為栽種室使用,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2.
拍賣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然須提出有優先 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始得主張。
3.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 本院權責無關。六、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明,事後若生任何爭訟,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自行負擔。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