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房屋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之房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5.
292地號之土地,經本院110年度潮簡字第485號確定判決諭知債務人及共有人應將占用291地號之面積85.38平方公尺之部分房屋拆除,惟現況尚未開始拆除。 另占用292地號之部分房屋,有無占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用,仍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拍賣之房屋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