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同段261-1.262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坐落之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 土地所有人較前項建物共有人優先,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