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目測未完工,兩戶相通,無大門及部分門窗,於建物前後 有增建,已安裝電梯、地板樓梯為水泥地,部分有增建;另據債務人具狀陳稱編號
2.
二建物另 有增建坪數,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於建物第一樓層之前、後 方;第二樓層至第四樓層之後方,均有二工擴建之情形,惟該工程目前處於停滯狀態,債務人亦 未派人監工,二工之施作進度為:RC混疑土牆壁、系爭建物各樓層間留有暫時打通之施工通道, 現況為毛胚屋,建物內並設有電梯且有供電可使用,另據第三人具狀陳稱編號一土地及編號一建 物(16號)另已與債務人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完成稅籍資料登記。又本件僅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執行,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該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 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 銷拍定(如:(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 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