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勝利路220號建物座落,債權人稱為第三 人所有,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門牌號碼勝利路220號至 222號,部份為住戶出入之通道,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為大樓坐落基地,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
4.
4項規定,其專有部分之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 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者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共有人有第二順位優先承買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