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2至4土地為公共用地;另經入內查看,編號1建物內部呈現毛胚 屋狀態,無門窗,地上有水泥等施工工具,惟應許久未動工。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大樓電梯兩部 故障僅修復一部使用,編號3土地為本案建物北側空地,編號
2.
4土地為本案建物北側部分既成 巷道(即中華路578巷部分巷道),編號1建物內部規劃為8間套房,建物裝修尚未完工,內部無開 關插座、亦未見水龍頭,且部分門窗未安裝。另債務人具狀表示,拍賣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 用,有水錶電錶。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4土地屬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 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3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另依查封筆錄所載編號
6.
4土地 為公共用地,且為建物北側之部分既成巷道,故編號1至4土地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