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內有雜物,使用情形不明及似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鄰 居表示近期有人出入使用中。另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584號拍賣公告所載:「109年7月23日 查封時,查封建物之使用情形不明;110年1月25日現場調查時,拍賣建物內有2間房間,並據住 戶稱:於3個月前向債務人承租其中1間房間,並已繳納1年租金,每月房租約
2.
3千元,另一間 房間則於更早之前即出租予另一人,承租人之姓名不詳,並據鄰居稱;拍賣建物有2人居住;又 據大樓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回覆稱:曾聽大樓住戶稱拍賣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其餘 租屋情形不詳;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出租中,並據承租人表示房東告知拍賣建物有非自 然死亡情形。」等語。又本件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嗣具狀陳稱本件債務人在持有期間(依地政登記 謄本記載其登記日期為民國110年12月10日)並無發生任何非自然死亡事件。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trial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 損致不堪使用等,且據聞內曾有非自然死亡事故,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 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 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