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1地號位於電桿東興幹B5929FE75旁空地,以圍籬圍住,上停有車輛及活動車棚。48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中和員山路37之1號磚屋。
2.
482地號與483地號相鄰,位於483地號之後,均為雜林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48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48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墓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