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標的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共有人搭建使用之鐵皮屋所占,該鐵皮屋使用占有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之 列,請投標人注意。
3.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於重測前為同區東勢段東勢小段239-4地號,查有平鎮區公所核發平鄉建都(外)證字號第258號完工 證明書,惟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及是否具使用上限制等情,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trial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