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本件標的建物現由第三人簡o漳在場表示伊為債務人之叔叔,該建物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非向債務人承租,以前有漏水,現改明管後已無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部有神桌 供奉牌位,另陽台部份為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568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4.
本件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 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明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 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 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