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伊稱該屋有水電,為其一人獨居,無漏水情形、屋內雜物甚多。另依民國112年11月24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21108號函檢附房屋 使用現況調查表略載其中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同年月21日查訪,該址無人應門,另依社 區警衛表示已無人居住等語。然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