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61-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55之7號建物南方約1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75地號位於53號 至55號建物間巷道;80地號位於61號至65號建物間巷道;86地號位於57至59號建物間巷道。系 爭建物249建號,在場人劉松添稱由其與家屬自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天花板油漆剝落, 右一房間有漏水並有明管水管通往廁所、浴室,中間房間地磚破裂剝落。在場人稱建物有糾 紛,訴訟中。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 人注意。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非海砂屋、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有地震受創、有嚴重漏水,是 否為輻射屋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設定新台幣239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