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6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公司使用。113年1月25日現場執行 時,無水無電狀態,牆壁龜裂斑駁,油漆脫落,天花板多處已無輕鋼架,水泥裸露,部分丟置雜物;據管理員表示系爭標的無車位,自112年2月至12月管理費每月新台幣(下同)3960元,合計業 已欠繳43560元未繳清,債務人已搬離。另據債權人113年1月29日具狀陳報,系爭建物為空屋、 斷水斷電及天花板管線外露,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本件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 外,其餘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查報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金額為何、大樓有無規約暨詳細內容為何,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點止(第2次拍賣)
9.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