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6.
本標僅拍賣暫2999建號之建物,該建物座落之1089地號土地因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拍賣無實益情事,故不予以拍賣。至於本件暫2999建號建物之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該建物與 座落基地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標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本標拍賣建 物不含該建物後方之磚造平房及鐵皮車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