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至3土地為公共用地;另經入內查看,編號1建物內部呈現毛胚 屋狀態,無門窗,地上有水泥等施工工具,惟應許久未動工。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大樓電梯兩部 故障僅修復一部使用,編號2土地為本案建物北側空地,編號
2.
3土地為本案建物北側部分既成 巷道(即中華路578巷部分巷道),編號1建物內部規劃為7間套房,建物裝修尚未完工,內部無開 關插座、亦未見水龍頭,且部分門窗未安裝。另債務人具狀表示,拍賣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 用,有水錶電錶。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
6.
3土地屬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 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 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依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3月12日函、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 年4月8日函所載,編號
9.
4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另依查封筆錄所載編號
10.
3土地 為公共用地,且為建物北側之部分既成巷道,故編號1至4土地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 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