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土地均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前開建物 權屬及占有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定著物、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且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 絕應買或承受。
7.
101建號建物坐落。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應就本件拍賣全部4筆 標的合併承買。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 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另土地上之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3項 規定,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 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