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家屬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係拍 賣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土地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4.
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 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 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