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112年6月29日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債務人兒子在現場稱建物整層出租(租期至115年7月14日,每月租金40,000元),純做店面使用,無居住使用。牆壁有多處污漬,疑似為漏水痕跡,牆壁敲起來聲音不像磚造,疑似為木板聲。債務人兒子稱本建物為鐵皮搭建而成,另有滲水情形。惟實際情形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1594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六、2043─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用地(民國73年1月11日)之商業區。
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