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及測量。債務人在場:「系封建物內有水電,無停 車位,廚房牆面上有壁癌,房間天花板有鋼筋裸露情形及壁癌,三樓及頂樓均有漏水情形。頂樓現為洗衣晒衣使用,靠近廁所之天花板有壁癌」等語。據到場之地政人員稱:「系封建物三樓側 邊、後陽台及頂樓均為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3574臨建號)」等語。依民國112年12月到院之估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731建物為鋼筋混 凝土加強磚造3層樓之第3層,無裝潢,屋況尚可;建物屋齡約48年。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 度:約10公尺寬東光路。土地臨街正面寬度約6.1公尺。無嫌惡及危險設施。現場目測屋況正 常,無海砂屋管制清冊,非輻射屋;查詢臺灣凶宅資料網資料未顯示為凶宅。交通尚稱便 利。」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述。惟系封建物 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應 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 院。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