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儉21273

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393之4號

1拍 點交 待拍
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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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9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494.6
保證金:
99
總坪數:
41.7
坪單價:
11.9萬/坪
持分地坪:
8.1 坪
公告建坪:
41.7 坪
總現值:
69.7 萬
拍後增值:
-236.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25.1 坪
附建坪:
1.5 坪
增建坪:
15.1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5層
陳國麟
陳國麟
法拍專員
經紀業:個人
地 址:致遠一路二段2號八樓之一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武嶺段 789地號,面積 2,291 m2,持分 234/20000,305.9 萬
建物 (2)
1.
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393之4號,建號 898,持分 1/1,174.6 萬
五層:83.07合計:83.07 陽台4.86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
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393之4號增建部分,建號 4878,持分 1/1,14.2 萬
增建第六層:49.85合計:49.85 (5層)
法院筆錄 (9)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68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90萬元之抵押權予蘇○○。(二抵) 3.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父開門入內,其在場略稱「該屋現由債務人與父母居 住使用中,有水有電,客廳之外牆有漏水,後陽台、天花板均有水泥修補之痕跡,頂樓為 債務人居住使用,有獨立之出入口,有水有電,擺有神明廳,且牆面曾有漏水」等語。
4.
依據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至現場履勘查封之內容,形式上建物之頂樓增建部分,因有獨立 之出入口,且使用上應有其獨立性,然依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提出之聲明書及建物調查 表,其主張頂樓增建部分為債務人所有,且據債務人之父陳稱,頂樓建物為債務人所居住 使用。又依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該頂樓部分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債務人,上情為債務人及 其共同居住生活之親屬所不爭執。又該頂樓部分依照債權人之主張及卷內事證,形式上尚 可認頂樓增建部分應屬898建號建物之從物而可受抵押權效力所及。然頂樓增建部分為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其實際上之所有權人(事實上之處分權人)、是否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均屬實 體事項之爭執,倘日後產生,需循民事訴訟程序確定之,請應買人應買前詳加注意!
5.
據民國112年11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有高壓電塔,輕微公害程度,屋齡約為42 年,建物維護狀態稍差,室內有滲水,無停車位。」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 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7.
系爭建物第89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487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 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8.
拍定後,僅點交
9.
4878建號建物
10.
上開不動產3宗合trial投標人分別出價。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武嶺段 789地號
2,291 m2 × (234/20000) × 26,000 元 - 305.9 萬元
= -236.2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17
2拍 點交
28.8 坪 / 464.2 萬
2024/7/23
特拍 點交
29 坪 / 216.1 萬
2024/7/24
3拍 不點交
97.1 坪 / 105.5 萬
2024/7/24
3拍 點交
80.1 坪 / 7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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