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trial1地號現為道 路,841地號為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雜樹),841-
3.
841-2地號位於841地號 中、未臨路,156地號現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840地號現況已開闢作 道路(勝學路269巷)使用,841地號現況東側部分為巷道(勝學路269巷),南側有 部分遭菩提寺之建物占用(門牌:勝華街156號),其餘大部分為雜樹林,841-
4.
841-2地號現況未臨路,為雜樹林,156地號現況未臨路,為雜草、雜樹地, 地勢低窪,591地號現況已開闢作道路(勝學路、勝學路260巷、勝學路269巷)使 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9.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