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6月1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7地號位於安樂路46號(安樂宮)旁細長土地,鐵皮搭建之安樂宮有部分占用;449之1地號位於安樂路46號起至路燈編號104427號燈桿旁之大片土地,其上有多筆鐵皮及鋼筋混凝土建物占用」。447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449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