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為66中使字第418號使用執照(65中建字第28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可能無法使用,或受有嚴格使用限制。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3.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18巷28號房屋樓梯通道靠左處,呈現長方形。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