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29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僅 3面有牆壁之鐵皮屋),部分長滿雜草,部分為道路用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本件拍賣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 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
4.
12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林內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