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1057地號土地上位於門 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193號建物西南方約52公尺處,斜坡地形,目前 雜木林,上有竹林」等語。
4.
依據民國113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屬 綠地用地。系爭土地現為荒廢閒置中」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3月20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30111895號函覆,本件執行 標的之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六)拍定後,不點交。